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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作者:学生处    学生管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58    更新时间:2014/5/6

豫财教[2012]360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各省辖市、有关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步调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扩大免学费、完善助学金政策,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协作,积极稳妥推进扩大免学费、完善助学金政策平稳过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县要按照要求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实施方案和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认真做好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和完善助学金制度工作,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

  ()积极稳妥推进,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一是准确把握政策范围和调整步骤。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全面实施。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助学金政策覆盖一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二年级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将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调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已收取学费的退还工作。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今年秋季学期入学时已缴纳的学费,按照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学费退还工作最晚应于20121231日前完成。三是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退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各市县财政部门最晚应于20121220日前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

  ()加强学校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标准和程序,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的名单。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颁布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09年修订)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272),加强对新设专业尤其是涉农专业的论证和审查。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学籍异动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完善各教育阶段相通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学生及时了解受资助权利,充分理解免学费、助学金政策调整情况,为扩大免学费和完善助学金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全面落实到位。要做好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思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二、严格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扩大免学费、完善助学金政策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指导、监督中等职业学校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工作的实施。要足额安排本级应负担的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并根据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资金需求,及时测算下达资金,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要加强对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审批学校的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指导、监督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的实施。严格审核受助对象资格,严肃查处各类套取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行为,确保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要准确统计在校生人数、户籍、专业、受助学生人数等基础信息,及时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免学费、助学金的需求和结算数据。要协调、督促代发银行做好中职学生资助卡办理和资金发放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审计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禁虚报学生人数骗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教职成〔2011234)精神,严肃处理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的部门和学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按照《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要求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免学费、助学金对象评审和公示,并负责及时、准确统计上报本校免学费、助学金对象基础信息。要加强学籍管理,对于中途退学、转学学生的学籍,要及时注销、变更。要加强免学费、助学金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综合预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免学费、助学金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校长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管理,防止出现公办学校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加大对违规收费行为查处力度。

  三、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扩大免学费、完善助学金政策与中职办学模式改革有机结合

  在扩大免学费政策范围、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健全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课堂教学与岗位技能培训、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相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推进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化办学,促进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创新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加强教材建设,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严格落实就业准入的法规和政策。

  ()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用(聘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探索实行学校、学生、企业等多方参与的评价办法。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市县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学校等方面意见,在保障学校基本运转成本的基础上,可参照省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预算改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建立有效的财政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职业教育,促进职业院校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1.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2.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

(一)学校范围

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

1.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2.对在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免学费标准

免学费标准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一)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96号、豫价费字〔1998269号、豫财预外字〔199823号);

(二)原省教委、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并轨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教财字〔199861号、豫价费字〔199851号);

(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厅《关于规范我省技工学校并轨生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1998278号)。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的,仍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给予免学费补助。

三、免学费补助及资金负担

(一)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和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四、免学费对象的确定

(一)免学费对象评审。免学费对象在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1.每学期开学时,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宣传免学费政策,详细告知学生申报时限、申请程序、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2.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将姓名、性别、年级、专业、班级等信息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3.申请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1-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含县镇)学生提供户口本(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复印件)或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二)免学费对象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20      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附件1-2)统计汇总并加盖学校印章后,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根据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的免学费名单,向免学费学生发放《     学校免学费通知》(附件1-3),作为学生免缴学费依据。学校要将《     学校免学费通知》和《20      季学期免学费学生汇总表》妥善保存备查,并建立免学费学生信息档案。

春季和秋季学期免学费对象评审、上报和审批工作要分别于51日前111日前办理完毕。

五、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

(一)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汇总的上一年度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免学费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免学费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于开学前及时预拨到所属学校,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及免学费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各市县也要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可照常收取学生学费。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下达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的民办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采取直接支付方式,通过代发银行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免学费学生本人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

(三)每学期开学时,公办学校要先进行免学费对象的评选和公示,待免学费名单经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向没有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收取学费,不得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收取免学费对象学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

六、资金管理

(一)支出范围。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学校因免除学生学费而形成的运转经费缺口。学校可用于公用经费、教职工培训、教学实训仪器设备购置、教学及办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修缮、改造等事业发展支出,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免学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捐赠赞助等。已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的学校,可使用免学费补助资金弥补人员经费缺口;未实行生均财政拨款改革、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安排部门预算的学校,不得将免学费补助资金用于人员经费开支。

(二)结余资金管理。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免学费政策人数和免学费结算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用上级免学费补助资金结余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免学费补助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七、其他

(一)2012年秋季学期前已出台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市、县,免学费标准高于或实施范围大于本方案要求的,可按照本地的办法继续实施。

(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教〔201013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豫财教〔2010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要求,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更好地体现教育公平,确保调整后的国家助学金制度顺利实施,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在校学生,符合国家助学金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有关精神,将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其中包括我省26个国家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财政按一、二年级在校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15%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各地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地方负担部分,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辖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财政按3:7比例分担;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市、县财政按3:2:5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公办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分级负担办法和比例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县分担补助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

第八条  资助对象评选。国家助学金每学期开学时确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直接将名单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地方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加盖发证机关印鉴的上述证件复印件)或由居住地乡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学校按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定的资助比例,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认真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并在校内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学生家长和师生监督。

第九条  资助对象的审核确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2)报同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资助学生人数审核汇总后认真填写《    市(县)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2-3)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学校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及批复的助学金名单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制度。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上一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全年国家助学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预算。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足额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实际资助人数及结算金额,对缺口部分追加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各市县相应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国家助学金采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将助学金预算下达同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学后每月10日前,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同级学校上月助学金发放清单,加盖公章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同时报送用款计划或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根据助学金发放清单在3个工作日内向代发银行开具直接支付令,由代发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内部结算户将助学金直接拨付到受助学生的“中职学生资助卡”中。每年7月底和1月底前,各地代发银行向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实际发放情况统计结果,作为国家助学金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管理。每年年底前,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的本年度实际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数和发放助学金金额,确定结余资金额度,并在安排下达下一年度国家助学金时相应抵顶各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用上级国家助学金结余抵顶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严禁擅自将国家助学金结余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金政策落实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审批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代发银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要求,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严格执行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的规定,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公办和民办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鼓励各地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在校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本办法,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本办法全面施行,《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0711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教〔200711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省财政直管县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件:助学金表格

     免学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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