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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工业学校学生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奖励办法
作者:教务处    教学管理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647    更新时间:2016/4/27

近年来,教育部提出了“普通高中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的口号,职业院校学生技能大赛成为检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成为推动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办出教学特色的重要手段。

为引导我校师生重视实践,崇尚技能,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调动全校师生参与各级各类技能大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全校形成重技能、重实践的良好氛围,确保我校“123”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1.由学校组织、推荐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获得的各项奖励。

2.由学校组织、推荐参加的各级教育学会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获得的各项奖励。

3.由学校组织、推荐参加的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获得的各项奖励。

二、奖励对象

1.由学校选派的直接参与辅导、组织学生参赛并获得奖项的教师。

2.由学校选拔的直接参与培训、竞赛并获得奖项的学生。

3.在大赛的组织、培训、服务、竞赛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

三、奖励标准

1.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元、8000元和6000元。

2)获得省级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3)获得市级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金额分别为500元、300元和200元。

2.辅导教师奖励标准:

1)辅导教师奖励标准参照获奖学生奖励标准执行。

2)辅导教师辅导期间的工作量参照学校有关课时方法办法执行。

3.获得各级教育学会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的各项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获奖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4.获得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各项奖励的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各级教育学会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大赛各项奖励获奖标准的一半执行。

5.对多名学生参加的集体项目获奖的,或同一获奖项目有多个辅导教师参与的,参照上述有关奖励标准执行。成绩特别突出的,经学校研究,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6.同一名学生参加的不同竞赛项目同时获奖的,或同一名辅导教师辅导的不同竞赛项目同时获奖的,按照所获得的奖项分别予以奖励。

7.同一名辅导教师辅导同一项竞赛项目,同时获得不同等级奖项的,按照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8.对在大赛的组织、培训、服务、竞赛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经学校研究,予以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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